要避免禁售令成为纸老虎,就得在法律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点:由法律规范市场,市场也可推着法律走
在食客眼里,河豚能不能吃只是个胆量问题,不怕死就行,食入豚毒0.5至3毫克就有生命危险。可河豚一旦进入食品经营环节,就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在“史上*严”
河豚销售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有多方面。一者,河豚味美,在我国食用河豚鱼有着2000多年的历史,潜在的河豚鱼食用消费群体较大。据业内人士估算,国内每年消费的河豚鱼超过一万吨。二者,河豚禁食却不禁养,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人工养殖河豚鱼,农业部2011年底摸底调查发现,养殖河豚20%销往日韩,80%销往国内。三者,河豚“试食点”拉开了禁售令的口子。从1998年开始,经原卫生部“河豚安全食用协作组”同意、卫生部法监司发文,先后在青岛、大连等地设立了河豚“试食点”。有些试点城市连续多年举办“河豚美食节”,这无疑给了市场一种错觉:河豚销售已解禁。
河豚鱼禁售虽然三令五申,可从生产、销售、食用已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在这一链条逐步壮大的过程中,要求解禁河豚鱼销售的呼声越来越高,理由也很充足:一是日韩已经安全食用河豚鱼数十年,我国为何还要抱残守缺;二是国内河豚鱼“试食点”十多年的试点经验表明,并未发生在酒店食用河豚鱼引发的中毒事件,恰恰是因为禁售令使得河豚在地下暗中交易,难以有效监管,进而造成中毒事件;三是国内河豚营养开发及脱毒技术的研究达到了一定水准,人工养殖的河豚鱼都是低毒甚至无毒,早已不必“拼死吃”。
在河豚鱼养殖产业合法存在的情况下,依靠国外市场和国内“试食点”市场,很难消化养殖河豚的存量,“犹抱琵琶半遮面”式地流向餐桌就成了必然,禁售令的震慑作用并不明显。不少人认为,如果再“一刀切”,将严重危及河豚养殖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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