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钍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03 -1988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 91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GB 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来自实践或于预的、预期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物(不管其物理形态如何),它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并且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3.2放射性废物管理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包括放射性废物的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在内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运行活动。通常把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放射性污染设备与材料的管理和退役与环境整治也包括在放射性废物管理范围内。
3.3核燃料循环nuclear fuel cycle
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铀或钍的采矿、选冶、加工和富集,核燃料制造,核反应堆运行,核燃料后处理,退役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任何研究与开发活动。
3.4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from application of nuclear technologies
通常指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放射源),以及某些射线装置(如中、高能加速器等)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3.5铀、钍伴生矿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from non-uranium-thorium mineral processing
铀、钍伴生矿(如伴有铀、钍的有色金属矿、磷矿、铁矿、煤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3.6 免管废物 exempt waste
按照清洁解控水平可以免除核审管控制的废物。
3.7 清洁解控水平clearance level
由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表示的值。当辐射源的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等于或低于该值时,可以不再受审管部门的审管。
3.8 废物预处理waste pretreatment
废物处理前的一种或全部的操作,如收集、分拣、化学调制和去污等。
3.9 废物处理waste treatment
为了安全或经济目的而改变废物特性的操作,如衰变、净化、浓缩、减容、从废物中去除放射性核素和改变其组成等。但不包括废物的固定。
3.10 废物整备 waste conditioning
为形成一个适于装卸、运输、贮存和(或)处置的货包而进行的操作,包括把废物转化为固态废物体、把废物封装在容器中和必要时提供外包装。
3.11 废物处置 waste disposal
把废物放置在一个经批准的、专门的设施(例如近地表或地质处置库)里,预期不再回取。处置也包括经批准后将气态和液态流出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进行弥散。
3.12 排放 discharge
将气载和液态放射性物质有计划、受控制地释放到环境中。这种释放应符合有关审管部门规定的所有限制。
3.13弥散dispersion
气态或液态流出物在大气或水体中的输运、扩散和混合的过程。
3.14 多重屏障 multiple barriers
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用以隔离系统内的放射性废物和阻止或延迟系统内的放射性核素或其他有害物质向系统外运动。它们通常包括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
3.15 退役 decommissioning
核设施使用期满或停役后,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长期安全而采取的管理的和技术的行动。退役的目的是实现场址和/或设施的无限制的或有限制的开放或使用。
此定义不适用于铀、钍矿冶尾矿库和废石场的停闭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库)的关闭。
3.16清除clean up
通常指减少土壤和建(构)筑物表面污染物的活动。
3.17 环境整治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在涉及被污染场所(如因事故被污染的场外场所,或来自以往实践的污染)持续照射的情况下;评估和实施补救行动的过程。
3.18 补救行动 remedial action
在涉及持续照射的干预情况下,当超过规定的行动水平时所采取的行动,以减少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
4 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4.1 总目标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管理放射性废物,确保人类健康及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得到足够的保护,并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
4.2辐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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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