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绵阳5月12日电(通讯员 杜伟 林霞
现年45岁的邓某系三台县老马乡个体工商户。自2009年至2014年11月4日,邓某在三台县老马乡涪江街自己家中的作坊内制发生产绿豆芽,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AB粉和无根素,并将生产出的成品绿豆芽在当地几个场镇及周边农村销售。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督工作的公告》,此后三年邓某仍生产绿豆芽并在三台县老马、花园、四平场镇等地予以销售。2014年8、9月份,邓某在明知豆芽生产过程中不能添加使用无根素等添加剂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润,继续添加无根素生产出绿豆芽3600余斤,并在自己位于老马场镇市场的摊点销售,还分别销售给周边花园、芦溪、四平等场镇市场摊点1055斤。
2014年11月4日,三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被告人邓某家检查中,依法随机采集和扣押了部分绿豆芽成品及半成品和生产绿豆芽的非食品添加剂。经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扣押的绿豆芽半成品、豆芽成品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19mg/kg,所扣押的绿豆芽成品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047mg/k,在扣押的无根素针剂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7140mg/kg,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16000mg/kg。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邓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特别在2014年8月由电视得知AB粉和无根素有毒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邓某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