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茶叶生产许可证过期 茶叶公司被判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庾向荣 记者张燕茶叶的生产厂家虽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该许可证已经过了有效期,且生产厂家没有办理续期手续,因此其生产的茶叶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近日,市民陈先生成功维权,向销售该产品的茶叶公司索赔十倍赔偿金。

    去年11月20日,陈先生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从福建一家茶叶公司开设的网店处购买“鼎呱呱茗茶”21盒。该产品的内外包装均标明了商品的商标、品名、净含量、等级、保质期等信息,其中标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执行标准GB/T19598-2006。当天该茶叶公司还开具了销售发票,载明了客户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价。

    陈先生收到了通过快递送交的全部“鼎呱呱茗茶”21盒,却发现该批茶叶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就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2015年1月12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编号QS350514011530的许可证企业名称为安溪县祥华乡论韵牛园春生态茶厂,发证日期为2011年6月3日,有效期限至2014年6月2日,该证因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于2014年9月24日注销。据此,陈先生向吴江区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该茶叶的公司退还货款417.9元,并支付赔偿金4179元。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购买的铁观音茶叶为被告公司所销售,货款总值为417.9元,并且《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原告购买的“鼎呱呱茗茶”茶叶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2日,该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了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涉案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作为涉案食品“鼎呱呱茗茶”茶叶的专门经销商,明知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并已被注销,仍对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的许可制度,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据此,区法院判决被告茶叶公司赔偿原告货款损失417.9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4179元,合计45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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