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伟4月21日,石家庄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您了解吗?
根据《石家庄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是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管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质量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要摸底、整合食品企业现有投保种类,研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健全服务体系及扶持政策,探索建立第三方或权威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方式,促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完善,为建立石家庄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试点时间将至2015年12月底。
-试点期间应投保企业范围
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实际,将以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应入保范围:
食品生产环节: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的食品生产企业;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白酒、蜂蜜、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香精、淀粉及淀粉制品、蜜饯、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饮料、食用植物油等12类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流通环节:店铺实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以顾客自选方式兼营(主营食品,并向顾客提供相关服务的(食品零售企业;实行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连锁超市;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食品批发商;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食用油、水产品、儿童食品、蜜饯、食品添加剂批发商;食品区域代理商。
餐饮服务环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医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馆。
-明确保险责任,建立费率浮动机制
被保险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情况,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结合石家庄市实际,保费由投保企业(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应涵盖上述保险责任,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据悉,石家庄市将通过开展此次试点工作,积*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食品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起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保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