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 原是阿瓦山寨加盟店,合同到期后,依然想借“阿瓦山寨”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咸阳阿瓦餐饮表示,他们从2003年起就以“阿瓦山寨”品牌开展经营。
济南历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是“阿瓦山寨”、“山寨情鱼头王”、“米面土菜”、“阿瓦巨无霸”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是“池塘月”、“山路十八弯”、“村长新发现”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是“阿瓦山寨风情食街”、“阿瓦山寨”、“米面土菜”牌匾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2004年11月,咸阳阿瓦餐饮与邹秋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允许邹秋方开设阿瓦山寨加盟店开展经营,公司将阿瓦山寨风情食街特许经营权和管理体系授权乙方使用,具体包括商名、商标、装饰风格、培训体系和专有技术等。合同期限至2007年11月。
问题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咸阳阿瓦餐饮发现邹秋方未经许可,在济南市两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菜单、宣传资料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使用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
“阿瓦山寨”认为,邹秋方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审理时,邹秋方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瓦山新寨”无论从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结构上都与原告注册商标“阿瓦山寨”相似,且原、被告均经营餐饮业,属于相同的服务范围。邹秋方在其经营的济南市中瓦山新寨食府内使用了“瓦山新寨”、“瓦山巨无霸”、“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或菜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瓦山新寨”与“阿瓦山寨”构成了近似商标。
邹秋方在加盟期限届满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与“阿瓦山寨”近似的“瓦山新寨”名称,并继续使用“米面土菜”等菜名,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日前,历下法院判决邹秋方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邹秋方赔偿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