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窦红 鱼台一对父子因制售添加
被告人张某(化名常年在家从事豆芽加工销售活动,为使豆芽外观呈无根、粗壮、鲜嫩,增加市场竞争力,便在豆芽加工中添加豆芽素。2011年年底,张某因在农药店中购买不到豆芽素,便让其儿子在网上购买。张某儿子通过电脑检索获得豆芽素的售卖信息,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分别于2013年8月25日、9月21日、10月9日购买了豆芽素及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成份为4-氯苯氧乙酸钠。张某遂在加工绿豆芽过程中,通过出芽后喷施豆芽素的方法添加,父子两人在鱼台县周边市场予以销售。2014年7月11日鱼台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张某加工的绿豆芽进行抽检。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成熟期绿豆芽每公斤含4-氯苯氧乙酸钠1100.474微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绿豆芽在成熟期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系国家质检总局及相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33种物质之一,认定为两被告人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系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且被告人在农药店购买无着的情况下,仍规避法律,购买使用,应认定两被告人明知在豆芽生产、销售中添加的豆芽素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