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綦蕾 明知是
王某是福山一个养猪户,从2011年起就从事养猪行当,养猪过程难免会出现病死猪。据了解,难产死了的小猪都被王某直接扔掉了,而体重达到一百三四十斤的病死猪则被非法卖了出去。从王某干养猪场至今,有十八九头病死猪,其中七八头都卖给了郑某。
郑某原是个养猪户,养猪赔了50多万后就不干了,从2011年年初开始干病死猪的买卖。因本小利润高,虽然中间曾两次被防疫站查获,却仍没悔改。病了没死的猪,收购价是每头三四百元,一头一百三四十斤重。死了的猪,收购价每头100-200元。
郑某自己有个小作坊,收来的病死猪加工后,扔掉内脏,白条猪卖给朋友徐某和开发区的李某。卖给李某的是死猪肉,一斤只卖2.5元。卖给徐某的是病而未死的猪肉,一斤4.5元。
徐某在芝罘区某批发市场有个固定摊位,从郑某处收来猪肉后,都在摊位每斤加价一块钱对外销售。有的切成块混进好的猪肉里卖,不太好的就绞成肉馅由妻子秦某零卖。
据了解,上述几人常年干猪肉买卖,也都知道自己购买的便宜猪肉是病死猪肉,却没有停止购买。
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徐某、郑某、秦某四人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行为触犯了《刑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检察机关已将四人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