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举报
该办法适用于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部门。办法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办法规定,凡举报经查属实,将按3个等级进行奖励。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此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不少于200元,*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以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但*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