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董在虎 记者华成明 发自云南 《云南省
《办法》在充分考虑经营食盐需要放开放活,以及“舌尖上的安全”必须从源头严管的基础上,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申报和审批程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换发等做了明确的规定。重点突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监管关口前移、严格产品质量等内容。对申请食盐定点生产的企业,不按企业所有制限制门槛,对精制盐生产只设产能限制而多品种食盐加工没有做硬性规定。对申报企业审核程序启动了由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使原有的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更加靠前;州(市质量、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明确食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三条第六款“企业生产的食盐产品质量必须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此外,规定“按照食盐购销计划组织生产经营,按要求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为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使实现对产品的生产流程、营销走向、质量追溯全程管理成为可能。
在罚则中,《办法》对必须进行整改的行为做了界定。还独立列出,对产品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食品检验机构连续两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收回该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