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25日讯 去年6月16日,吴先生在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都店(以下简称“乐天玛特江都店”,花55.3元购买了7袋
江都法院一审后,判令超市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74元,但没有支持他要求的“10倍赔偿”。一审宣判后,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回放】
凤爪
吴先生今年67岁,南京人。他诉称,去年6月16日,他到乐天玛特江都店购买了安徽某公司生产的7袋凤爪,单价7.9元,合计花了55.3元。凤爪包装袋的标签“食品添加剂”一栏,标注“醋酸、乳酸、I+G食用香精……”。
吴先生认为,虽然“I+G”是国家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去年4月22日,吴先生就此事投诉、举报至江都区工商局。江都区工商局经调查后,发现吴先生举报的情况属实。去年6月月22日,江都区工商局对乐天玛特江都店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该店库存该品牌凤爪245袋,罚款2500元。
今年5月5日,吴先生将乐天玛特江都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27元,其中,除了要求对方退还货款55.3元外,还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553元。
【一审】
获全额退款,未获得“10倍赔偿”
今年6月,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后,判令乐天玛特江都店赔偿吴先生174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乐天玛特江都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给吴先生在财产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吴先生要求该店返还货款、出庭交通费等损失,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吴先生要求该店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此判决,吴先生不服。他认为,乐天玛特江都店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凤爪。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自己要求乐天玛特江都店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提起上诉。
【二审】
超市非“明知”,不应“10倍赔偿”
昨天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问吴先生,“你是怎么发现涉案凤爪标签上的‘I+G’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买的时候,我就发现了。”吴先生说,他在购买凤爪之前就知道该食品标签上的“I+G”不符合相关标准,承认自己是知假买假。
“你购买涉案凤爪后,有没有告知超市,要求下架?”法官问。“没有。”吴先生答。
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乐天玛特江都店是否明知涉案凤爪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吴先生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有充分依据?”展开辩论。
对此,乐天玛特江都店表示,食品标签的责任人是生产者,超市在购货时,尽到了进货查验的责任,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并不知晓。在接到江都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前,该店并不知道,涉案凤爪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不应当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吴先生则认为,乐天玛特江都店作为销售方,应知店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是通过乐天玛特江都店流通到消费者手中,这种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侵权。乐天玛特江都店没有履行应知的义务,就应该视为明知,需要承担“10倍赔偿”。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问吴先生是否接受调解,吴先生不同意,并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
合议庭经评议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时,给出了为何这样判的理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乐天玛特江都店“明知”涉案凤爪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调查,乐天玛特江都店在采购食品时,尽到了查验义务,对食品标签相关规定并不知晓,无主管恶意。因此,法院认为,乐天玛特江都店对涉案凤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明知,不应承担“10倍赔偿”。
通讯员 扬法轩 记者 刘娟
【读报词典】
何为“I+G”?
I+G,具体名称为“核苷酸二钠”,是新一代的核苷酸类食品增鲜剂。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起增鲜作用。是较为经济而且效果*好的鲜味增强剂,是方便面调味包、调味品如鸡精、鸡粉和增鲜酱油等的主要呈味成分之一;与谷氨酸钠(味精混合使用,其用量约为味精的2%-5%,有“强力味精”之称;另外,本品还对迁移性肝炎、慢性肝炎、进行性肌肉萎缩和各种眼部疾患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