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朱某等10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朝阳法院受审,检方指控朱某等10人大量制造销售假冒"
据检方指控,2010年下半年到去年5月,朱某在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569号开设地下加工厂,购进原浆酒液、使用假冒"芝华士"等**的注册商标,与张某等6人灌装"芝华士""黑方""杰克丹尼"等**洋酒。2010年11月,朱某与韩某合作,由韩某租用位于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村的一出租房,与曾某等3人用原浆酒液灌装假冒"芝华士"、"黑方"等**洋酒。此后,朱某等10名嫌疑人被查获,起获假冒马爹利XO、芝华士、红方等多种品牌灌装洋酒共价值120万余元,在韩某的经营地起获假冒芝华士、AK47、杰克丹尼等多种品牌灌装洋酒共价值70余万元。
法庭上,10名被告人表示认罪,但对190余万元的涉案数额提出异议。朱某说,他在被抓后研读了相关法条,检察院的数额是按真**洋酒的价格认定的,但司法解释说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总额不到20万元。朱某等人供述,假洋酒对外售价每瓶只有20元到40元不等,而同规格的真酒一般都在400元到千元之间。据了解,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曾先后作出过两份结果悬殊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去年5月,检方作出一份鉴定书,认定警方起获的上万瓶假洋酒的总价值为13万余元。今年3月,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检方意见,对查获的1万多瓶假洋酒重新进行了鉴定,新的鉴定结论将此数字提高到190余万。
据了解,如果按13万余元的价值,属于"情节严重",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如果按190万计算,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在3到7年。因此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此展开了激烈辩论。公诉人说,目前实际销售价格只有朱某的单方口供,没有任何销售凭证或买方证言印证,因此犯罪数额应按市场中间价计算。朱某等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高法、*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已销售的假货价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假货价值,按标价或已查清的假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因已查清朱某销售假酒的价格,不应采用真酒的市场价。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