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获悉,为鼓励更多上海市民参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举报,从即日起到10月7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该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在曝光前与当地政府部门主动沟通协作,事后才能给予奖励。
■举报奖金与案值挂钩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今后凡是举报在农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生产伪劣食品,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厨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并经过核实的,都属于奖励范围。按照规定,如果市民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直接或间接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2%至5%给予奖励。如果市民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未参与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1%至2%给予奖励。
另外,对于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采访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要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上海市、区(县食安委或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对于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单项奖励*低500元
为此上海市财政还将设立专门的奖励资金,用于相关的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食安委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具体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举报者可以举报事实,也可以举报线索。对举报的单项奖励,*低不低于500元。
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审核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泄露举报人信息将被追责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甚至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一旦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