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郭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超市的食糖和火腿等等食品的包装显然违反了《质量法》的规定。同时《质量法》43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15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工商河北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肯定违反法规。”就此情况本网将联系工商部门对此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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