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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县级检验机构,由于运作难,已经处于半停止状态,几年前政府投资建设的蔬菜残留药检测中心,实际上已经没有运作。只是在上级有关部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检查、调研时,才会运作一下,形同虚设。”陈瑞爱说。
“基层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不可能为每一个机构都拨出足够的经费和配置较先进的设备,供养足够的检验人员。”陈瑞爱建议,国家、省不仅应加强对基层资金和技术支持,还要整合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资源,在基层建设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把各部门的分散抽检改为各部门按自己的监督职权抽样送中心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是,陈瑞爱在调研中发现,我省某市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去年三四月份(五一劳动节前),质监部门抽样检验食品545批次,卫生部门抽样检验食品102批次,而在八九月份(国庆节、中秋节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质监部门抽样检查食品321次,卫生部门抽样检查食品57批次。同样都是在重大节日之前,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抽检却少了近一半,“这一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2009年初《食品安全法》尚未出台,各地食品抽检费用未能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因《食品安全法》对投入的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均投入不多,影响了食品抽检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