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办法》同时规定,学校或单位食堂十二个月内发生二起食品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办法》*后强调,发生在学校、单位食堂和重大会展活动中的,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