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对2006年1~3月份全国10余个省市的32家大型超市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对超市自制食品的投诉*多,占到50%;去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一家晚报报道,6月初至7月底,该省
其中,在西安市抽检的10家超市中,有8家超市的3类食品存在不同程度的微生物超标。东北地区的一位市民在接受当地一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超市购买食品时多次遇到超市
曾经因方便、卫生而为广大市民所信赖的超市食品,近几年却遭遇到了****的“信任危机”:超市自制食品被投诉卫生状况不佳、食品外包装不规范、生产日期随意修改,等等。围绕超市食品安全问题,本栏目编辑特组织了一组稿件刊发如下,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思考。——编者按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近,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买了袋装饼干、干果等食品,食用后发现饼干和干果味道异常,尤其是那些干果,不但没有其应有的香味,反而带有霉味。李某在仔细查看了包装上的产品标识后,发现有更改生产日期的痕迹,于是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退货,可负责人却说李某已拆包装不能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食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李某在超市所购买食品,不但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被经营者私自涂改,而且所购食品已经严重变质不能食用,因此,该经销商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据此,消费者李某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关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超市做出处理。同时,消费者李某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要求该超市退还所购买的过期变质食品的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该货款数额一倍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李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
加强自制食品监管
超市自制食品由于价格适中,品种齐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由于一些超市自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超市自制食品的卫生、质量状况也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些超市自制食品,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卫生状况很差,出售时也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更有甚者,一些超市自制食品的加工原料竟然是由街头黑作坊送来的,这样的原料加工出来的自制食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目前来看,有关部门对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还比较薄弱,进一步加强对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非常重要。
我们关注百姓健康,应该从实事抓起,从基础抓起,要采取主动工作方式,不能被动地等待消费者举报,也不能单靠记者卧底去揭发。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另外,加强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不能单单靠重大节假日的“一阵风”专项检查,而要积*探索相应的监管机制,监管好超市每天销售的自制食品。同时,要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规范加工行为,确保自制食品安全。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集团总医院王秋冬
实施过期食品回收全程监管
超市货物品种众多、存货量较大,部分节令性较强的食品存在过期变质的安全隐患。个别不法生产经营单位将过期食品“变废为宝”,改头换面后再次销售。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超市的过期食品应该进行下架、退货、回收及处理等全程监管。
一是层层制度把关。建立企业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禁止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把严生产关;推行过期变质食品退市、销毁制度,凡过期变质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进行销毁处理,把好销售关;实施放心就餐工程监督量化评分制,确保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回收后的食品(辅料进行重新烹调加工后再次上市,把好消费关。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质监、工商、卫生、食品监督等部门通过市场督查和巡查的方式,重点检查企业退货、回收产品的处理方式,全面清查企业退货、回收产品的流向。
三是透明公开处置。对违反规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质监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过期变质食品,监管部门要当场给以封存没收,在监管部门、消费者、经营单位的共同监督下销毁被没收的变质食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让人民群众能够清楚过期变质食品的去向,从而使得过期食品处置全程透明化。江苏省金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孙海霞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值得期待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有专家透露,卫生部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国内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动员企业自愿召回不合格食品。卫生部已组织专家就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目前已形成基本框架。
人们所熟稔的“召回”一词,现在终于进入了食品加工和销售领域,这是消费者的福音,也是执法者从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因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值得推广和期待。
一是减少食品资源的浪费。由于没有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被发现后,执法部门只能将其进行封存,然后集中销毁,这无疑是对食品资源的一种浪费。因为有些不合格食品,经过商家重新加工、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后,完全可以重新上市销售,或者加工成饲料等进行重新利用。根据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允许商家召回,有利于食品资源的充分利用,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
二是减少行政执法成本。一个地方发现不合格食品后,执法部门会统一部署查处行动,需要调动大量的执法人员配合。在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统一行动难免会顾此失彼,而由商家主动召回,情况就会完全不同。因为商家有自己的销售渠道,他们可以按照不合格食品的批号,通知各销售点停止销售,然后组织召回,集中处理。
三是增强商家的社会责任感。商家生产或销售不合格食品,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商家不仅在经济上受损,声誉和形象的损失往往更大。因为没有召回制,商家为了保住名声,会尽力掩盖事实真相;或者干脆“破罐子破摔”,继续生产不合格食品,以弥补自己被查处受到的“损失”。实施召回制后,商家可以及时地发布召回信息,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负责任的形象。
四是有利于彻底消除不合格食品带来的隐患。有些销售点,对于自己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并不知情,在得知真相后,为了免受查处,会将不合格食品隐藏起来,这不仅给执法人员的收缴造成困难,也给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埋下了隐患。如果允许商家召回,一些销售点也就不用再隐藏不合格食品了,一些安全隐患自然也就消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