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生产源头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从2002年7月开始对部分产品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在其后的几年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为了让这一道食品安全屏障更加坚不可摧,质检总局又于今年7月决定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这为食品质量安全又加上了一道“保险”。
目前,塑料包装等制品的市场准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将加贴“QS”标志。
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正式启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这是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实施行政监管的**步,也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一步。不久之后,除食品本身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时,也要注意包装上的“QS”标志。
我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围绕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四项具体制度共同构成了市场准入制度。这四项制度分别是: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和监督检验制度。
生产许可制度提升行业质量门槛
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含义是: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经申请、审查等,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这是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中*基本、*关键的制度。
实施生产许可的关键是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规定了一系列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对企业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基本要求。必备条件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被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在实施生产制度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实地核查是对企业生产条件严格、全面的检查。根据实施细则,审查组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10个必备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检查生产加工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原材料储备、处理和加工设施;环境条件是否达到相关安全、卫生等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加工工艺和处理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生产执行的标准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有熟悉生产的技术人员、了解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具备储备和运输条件;是否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检验条件;是否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包装,包括包装材质、标签、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相应要求等。实施核查时,核查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核查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通则》、《审查细则》要求。
强制检验制度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
强制检验是指为保证产品的质量,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和出厂把关时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实施各种类型的产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制品不准出厂销售。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现有的强制检验形式主要有: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不具备自检条件的企业必须将产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委托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检验;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添加剂、助剂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发证时对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获证后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实施的监督抽查;监管部门执法时进行的执法抽查等。
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方便消费者有效识别
选购食品认准“QS”标志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习惯。在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中,深入人心的“QS”标志得到了再度延伸。
按照市场准入标志制度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标号。“QS”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实行标志管理制度,其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此外,也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合格产品,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监督检查制度权责一致的有效机制
监督检查制度对质检部门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和获证企业从事获证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活动实行监督检查。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二是无证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三是对发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查、检验、发证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对审查机构的监督,对审查机构的监督主要通过对审查材料的审查、对实地核查企业的抽样复查、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审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三个方面;五是对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对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实施监管,通过查阅检验报告、组织开展比对试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手段,切实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