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检系统对可能含有
自苏丹红
实事求是地讲,“苏丹红炸开了标准漏洞”的说法不仅有欠斟酌,而且缺少常识。苏丹红事发之际,我国确实没有检测苏丹红的标准。但是,早在1996年就已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就没有包括苏丹红。苏丹红出现于食品中,不在于是否有检测标准。类似苏丹红的化工染料至少上千种,随着技术的进步,不知还会诞生多少种新的化工染料,即使发达国家,也没有针对食品中本不应该出现的化工染料一一制定检测标准。但是,在食品中发现苏丹红之后,再研究制定检测标准则是另一回事。正如先有病毒,才研制抗病毒的药物,只有在食品中发现了苏丹红,才可能制定检测苏丹红的标准。
既然不是“标准的漏洞”,食品中又何以出现苏丹红?我们知道,支撑食品安全的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每个体系都可能存在问题,说到标准的问题,那是某些食品生产企业没有严格实施产品标准,因为这些产品标准无论如何也不会将苏丹红等工业染料列为可以使用的添加剂。
但是,这些都不是苏丹红事件的本质。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的5项措施之一,就是责令所有辣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自查。企业必须承担起**责任人的责任,否则,查处了苏丹红,今后还有可能出现“苏丹绿”、“苏丹黑”。可以肯定,那些生产了含有苏丹红食品的企业的老板、员工,知道苏丹红不能用于食品生产,也从不会将自己企业的产品带给自己家人。但是,对于含有苏丹红的产品流入市场,他们却安之若素。在被查处的含有苏丹红食品的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中,没有一件写有本产品含苏丹红的。所以说,苏丹红事件炸开的,是企业的良知,是企业的诚信。
企业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分量值得掂量。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忽略了这一点,即使上千种化工染料都一一制定了针对可能出现于食品中的检测标准,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