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8/2005,修订了
‘51.
| 1. 不得单独或以本项第1条所列邻苯二甲酸盐的任何组合作为物质或混合物以浓度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重量的0.1%用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 |
2. 不得单独或以DEHP、DBP、BBP的任何组合形式,以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重量的浓度投放市场。 此外,在2020年7月7日后, DIBP不可单独或与DEHP、DBP、BBP三种邻苯的任意组合混合物以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重量的浓度用于玩具或儿童用品投放市场 | |
3. 在2020年7月7日后,不得将本条目第1栏所列的邻苯二甲酸盐单独或任意组合混合物以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浓度的产品投放市场。 | |
4. 第3款不适用于: | |
(a)工业、农业专用物品或者户外专用物品,但不与人体粘膜接触或者长期接触人体皮肤的; | |
(b)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航空器,或者在投放市场时专为维修、修理该航空器而使用的物品,但该等物品对该航空器的安全和适航性有必要的; | |
(c)在指令2007/46/EC范围内,于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汽车,或在投放市场时专门用于保养或维修那些缺乏此类产品而无法正常运转的汽车的物品; | |
(d)在2020年7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 |
(e)实验室用测量装置或其部件 | |
(f)在第1935/2004号法规或第10/2011号欧盟委员会规例范围内拟与食物接触的材料及物品 | |
(g)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或其零部件; | |
(h) RoHS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器产品 | |
(i)在 (欧洲共同体)第726/2004号法规、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药品的直接包装 | |
(j)第1款或第2款所述的玩具和儿童用品。 | |
5. 针对第1,2,3段和4(a): | |
(a)增塑材料是指下列任何一种均质材料: | |
(b)与人类皮肤的长期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超过10分钟或间断接触超过30分钟。 | |
(c)儿童用品,是指旨在促进睡眠、放松、卫生、喂养儿童或者用于吸吮的产品。 | |
6. 就第4(b)段而言,“飞机”指下列任何一种: | |
(a) 根据第(EC)216/2008号条例颁发的型号证书生产的民用航空器,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的国家规定颁发的外观设计许可证,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了适航性; | |
(b)军用飞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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