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8/978,修订有关化妆品的法规第1223/2009号附件II和附件III。该法规将于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即2018年8月1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含有本法规禁止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化妆品和含有本法规限制的一种或多种物质且不符合本法规限制的化妆品,不得列入联盟市场。
自2019年8月1日起,含有本法规禁止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化妆品和含有本法规限制的一种或多种物质且不符合本法规限制的化妆品的产品不得在国际电联上提供市场。
法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在附件二的表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编号 | 物质属性 | ||
化学名称/INN | CAS 号 | EC 号 | |
a | b | c | d |
1383 | 万寿菊花提取物 | 90131-43-4 | 290-353-9 |
万寿菊花油 | 90131-43-4 | 290-353-9/- |
(2) 在附件三的表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编号 | 物质属性 | 限制 | |||||
| 化学名称/INN | 常用 | CAS 号 | EC 号 | 产品类型 | 可供使用的制剂的*大浓度 | 其他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308 | 米努塔花提取物 米努塔花油 | 米努塔花提取物 米努塔花油 | 91770-75-1; 91770-75-1/8016-84-0 | 294-862-7; 294-862-7 | (a) 免洗产品 | (a) 0.01 % | 对于(A)和(B):α-叔噻吩(叔硫酚)含量在提取物/油中的含量为≤0.35%。 对于(A):不得用于防晒霜产品和暴露于自然或人工紫外线下的产品。 对于(A)和(B):在与马尾草花(条目309)一起使用的情况下,现成制剂中万寿菊的总含量不得超过(g)列中规定的*大浓度限值。 |
(b) 洗去产品 | (b) 0.1 % | ||||||
309 | 马尾草花提取物 马尾草花油 | 马尾草花提取物 马尾草花油 | 91722-29-1; 91722-29-1/8016-84-0 | 294-431-3; 294-431-3/- | (a) 免洗产品 | (a) 0.01 % | 对于(A)和(B):α-叔噻吩(叔硫酚)含量在提取物/油中的含量为≤0.35%。 对于(A):不得用于防晒霜产品和暴露于自然或人工紫外线下的产品。 对于(A)和(B):在与万寿菊(条目308)一起使用的情况下,现成制剂中的万寿菊的总含量不得超过(g)列中规定的*大浓度限值。 |
(b) 洗去产品 | (b) 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