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72人次发言。7月2日,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8人次发言询问,汪洋副总理参加专题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把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执法检查的开篇之作,张德江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亲自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并主持常委会联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大家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和执法检查报告,普遍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工作扎实、成效明显,报告总结成绩客观全面,分析问题深入透彻,提出建议切实可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和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大家指出,食品安全关系到产业安全、经济安全,甚至涉及社会安全、政治安全,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大气力抓好。大家强调,食品安全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要清醒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仍然有不少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保障食品安全任重道远。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厘清监管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强化部门协作,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有些出席人员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多轮改革,部门管理架构调整比较频繁,一些地方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架构模式。建议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动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架构的设置。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总负责和食药监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之间的关系,理顺食药监、农业、质监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加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间的协作,共同保障好食品安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有些实行“三合一”等整合机构设置模式的地方,食药监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加强。建议进一步改革完善整合成立的市场监管机构,在机构名称上应体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在人员构成上应明确食药监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并对上级食药监机构与下级负有相关职责的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做出规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对各级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细致,上下职能一般粗,基层部门很难把规定的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建议研究并进一步明确从国家到县各级食药监部门的职责。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抓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对食品源头、特殊食品、重点场所的监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有些地方食品监管工作习惯搞过年过节突击检查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后追查,日常监管做得不够。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强化责任意识,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手段,在日常监管上多下功夫。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应突出重点,加强儿童食品、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等方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视农村宴庆等人群聚餐的食品安全问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近些年社会上对“地沟油”问题十分关注,建议加快推动对废弃食用油进行统一收购、处理,严禁流入食品生产销售领域,重点加强对饼干、月饼、熏腊制品生产等食用油消耗量较大行业的监管。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地方反映食品安全法对轻微的、非故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过严、不便执行,应认识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权威性的保障,执行法律不能打折扣,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提高食品检验能力,整合检验资源,规范检验活动,公正、客观开展检验,增强检验的时效性、准确性。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各地方食品检验技术力量分散、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均衡,建议统筹食药监、农业、疾控、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检验重点,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加快市、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市县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积*开展第三方检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实验室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对政府相关部门整合后富余的检验检测资源,可以组建面向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的指南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待完善,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和检验方法等方面国家标准还缺乏系统性,没有全覆盖,地方对其负责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和界限不好把握。建议深入整合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增加负面标准,明确各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出台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目录。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法关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网站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应督促各省级卫计委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食品安全应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严格控制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强化科技对保障安全的支撑作用,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的源头防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食用农产品残留的农药、兽药对人体健康影响严重,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等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农药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入普及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快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研发和推广使用有益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替代品、病虫害绿色综合防治技术等。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农村环境污染局面令人担忧,土壤、水体污染突出,给食用农产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建议加强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村垃圾处理和土壤重金属污染、水污染的治理,推进大棚塑料薄膜回收利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各地方应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产业实际和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有些食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性很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很难发现问题。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适当为基层配置针对专门领域、具备相应执法能力的监管人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在设备重复配置、利用率低的问题。加大执法能力建设投入的同时应讲求效益,注重资源共享。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积*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宣传普及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创新和成效,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落实保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些出席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落实原料控制、进货查验、成品检验、销售记录等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场所、流程、设备管理和消毒、个人卫生等规定,明确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注重培养企业员工的道德理念、诚信意识、敬业精神。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严格食品标识管理,不仅要标明营养成分、保鲜保质时限等,还应注明添加剂使用量、反式脂肪酸含量、农药兽药残留量、原料产地等。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依法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食品行业自我约束,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全社会依法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尽快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讲道德守法律。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通过大数据监测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信息,建立面向公众的食品安全举报网站,让消费者更好地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着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牵头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食品营养失衡现象突出,群众长期食用高盐、高油、高热能食品,导致慢性病高发、青少年儿童肥胖人口剧增等问题。应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同时积*宣传健康饮食的观念和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健康饮食习惯。有些出席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国食用农产品、食品的抽检合格率不断提高,也有不少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国外。应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的宣传报道,客观反映食品安全稳中向好的形势,增强人民群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相关法制建设,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法制保障。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已有十年,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同食品安全法也不够衔接,建议有关方面尽早启动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国务院应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对网络食品销售监管等新情况加以规范。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快出台各地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
在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重点措施、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8位负责同志也到会应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