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检•检测服务委托书
一、定义
委托方:签订本委托书的寻求检测服务方,可能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为在百检平台注册的企业会员。
检测方:根据本委托书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为在百检注册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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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即本协议,委托方通过百检订购检测方的服务,使用服务过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由百检生成的一份文件,该文件保存在双方在百检的账号系统中,经打印签字盖章生效。
二、委托信息
委托方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写委托书,委托书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共同签署,签字后视为同意以上委托书中所有内容,并且是真实准确的,检测方以及百检不做以下识别工作,并默认为真实准确:1)签字人为委托单位授权负责办理检测服务委托人,2)商标品牌为实际样品的品牌。
三、检测服务
检测方为委托方提供检测技术服务,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给委托方。检测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的服务委托/分包给其关联公司、代理或分包商履行。检测方有权自行处置在服务履行过程中未损毁的因服务提供的样品。委托方声明和保证:(i)任何提交的样品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ii)委托方不会在与报告所涉及的样品性能不一样的产品上使用及依赖检测方的报告;以及(iii)所有接受检验的货物应在约定日期根据检验类型完全准备好。委托方对于向政府或其他监管部门提交文件的准确性承担完全的责任,即使检测方在上述文件的准备中为客户提供了协助。
报告应(i)构成服务**的应交付成果,(ii)仅与检测方在根据从委托方处收检测方没有义务更新报告。并且:(i)报告仅阐述了检测方对于认定的样品的调查结果;(ii)报告所阐述的结果不应被认为表明或代表被检验的样品所属的批次货物的品质或特性。报告为检测方单方出具,且旨在供委托方及其关联公司专用,除非经监管部门要求,未经检测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不得用于广告之目的、不得为散发而复制或重制、不得公开批露。检测方就任何第三方对报告的解释不承担责任。委托方不得为诉讼之目的而要求某份报告,并且,未经检测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检测方、其关联公司或员工列为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专家。如果委托方期望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某份报告,应在该法律程序中提交报告前通知检测方。
检测方在提供服务时承担适度注意义务并采用通常技术。委托方同意检测方并非保险人或保证人,检测方并不取代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包括设计商、制造商、代理商、买方、经销商、运输或海运公司)之地位。检测方并不就委托方的产品做出任何担保或保证,并且检测方的报告不构成对产品畅销性、产品用于特定目的、或其它方面的担保或保证。
四、委托书的生效、修改、终止及延续
1、生效:委托方签署委托书,委托方向检测方支付检测费后。
2、修改:除非双方签署有书面修正意见,否则不能对本委托书进行任何变动和修改。经书面授权后,检测方可在百检系统对委托信息进行修改。
3、终止:本委托书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而定,可以以书面形式予以终止,以终止日期为准,检测方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与委托方结算相关费用。
4、其它:检测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相关报告或要求的文档(以下简称检测报告作为服务完成标志。假如委托方有其它服务请求需重新申请。
五、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保证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协助检测方顺利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由于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导致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2、 检测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委托方承担向检测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3、委托方应充分保证在本委托书的服务期内或期后都不会因为委托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过失或违约给检测方造成损失或损害。一旦因为委托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过失或违约给检测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则由委托方承担完全责任。
六、检测方的义务
1、检测方应按照测试需要,对申请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仅对样品负责。检测报告提供对该样品的检测结果数据,一般不作任何评价。如需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委托方须在委托书上注明。评价结果仅供参考,对使用评价结果产生任何问题,承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检测方及其员工在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贸易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3、所有按委托书要求完成的服务工作都可由委托方检查,检测方要对服务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没有委托方的授权或本委托方的约定,委托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自行处置属于委托方的权益,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5、没有委托方的授权或本委托方的约定,检测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方的任何信息。法律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和其它约定
1、委托方和检测方应友好解决因本委托书而产生或与本委托有关的一切争议。
2、委托方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方书面提出。委托方办妥手续后,检测方须尽快安排复检,复检检测费友好协商。因检测方的失误导致报告差错,检测方应积*配合委托方进行检测报告差错修订。
3、检测方无须对报告、履行服务针对的产品、或检测方在本条款项下所提供之服务相关的间接的、继起的、或特别的损失负责。检测方无须对因延迟履行本条款项下任何义务或者未在公司预估的时间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负责,无论该等延迟履行或未履行的原因为何。检测方就任何损失、赔偿、费用或损害所须负担的全部财务和法律上的责任,不论其性质或产生原因,不应超过因该请求所对应的特定服务已向检测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的三(3)倍。
4、双方之间如不能友好解决因本委托书而产生的或与本委托书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检测方所在地的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5、双方或其中一方对仲裁不服,应在收到仲裁决定书十五天内向检测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6、在仲裁和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仲裁诉讼过程进行中解决的问题,委托的其余部分应该继续履行。
7、未经双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委托书的任何内容。
8、本委托书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