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案例给跨境电商监管带来的启示

百检网 2021-11-23

近年来,在进出口增幅显著下降的大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商却以年平均40%左右的幅度增速迅猛。面对这一依托互联网时代崛起而诞生和发展的全新外贸业态,如何顺势而为,找准执法监管的切入点,是检验检疫跨境电商监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近发生的一宗职业打假人起诉跨境电商商品无中文标签被法院驳回的案例,或许能给予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案例场景2015年中旬,熊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就此认为电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的规定。熊某要求电商退回购买奶粉货款1887元,并要求电商负责10倍赔偿,即人民币18870元。协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实际发生的商品进关入境环节中是以网购订单、支付单和快递单上的消费者本人名义进行通关申报;其三,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据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进口事务,即熊某与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电商公司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担相关法律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且熊某未证明因电商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笔者认为该案例作出的司法判决的核心意义是基本理清了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商品为个人行邮物品这一基本属性。这一司法定性,或许对检验检疫部门完善跨境电商执法监管理念和模式有很重要的启发性意义。

个人行邮物品的监管标准应有个性化的识别。一方面网购保税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进入保税的特殊监管区时,应属于在动植物和卫生口岸检疫监管范畴,不应其非贸易商品属性而豁免,这是相关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这种个人自用的非贸易属性,原则上应该不具备传统贸易性质的进口商品检验监管的标准条件。所以在负面清单底线管理的基础上,创新对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商品更具针对性、更为便捷、更为高效的检验监管标准和模式,是检验检疫部门需要深层次探索的问题。

个人行邮物品的监管主体应有更准确的定位。上述案例表明,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模式,无论是直邮集货模式,还是保税备货模式,电商在跨境电商实际发生的商品进入关境的环通关节中,更多的只是提供服务。所以监管重点理应转移至商品的实际货主,即购买者的一方。监管内容的核心当然是购买者是否自用,是否诚信申报,从而排除商人(包括可能电商授意的商家)化整为零地刷单成个人自用消费者。当然,是所谓职业打假人也应设定在监管警示范围内。就像这位诉讼被驳回者,如果发现其在短时间大量购买同一种商品,而超出了自用量的常理,就应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甚至验证后将其列入跨境电商消费者的黑名单

个人行邮物品的监管手段应更为有效。当将跨境电商商品购买者的个人作为监管(或者广义来说也包括服务)的对象时,这种监管对象就具有千千万万、千差万别的碎片化特征了。要从每天数万单、乃至数十万单的网购者中识别出哪个人不是个人自用商品的购买者,传统的抽样检查方式似乎难以有效,也难以高效。所以针对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商品交易和商务服务的跨境电商这种新型商务模式,一定要同样依托信息化手段来解决。所以,以后的大数据监管应该是商品负面清单底线监管的基础上,**可行的监管有段。另一方面,为服务跨境电商的消费者,保障其质量安全权益,应对同样碎片化的跨境电商商品特征,大数据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也应该成为日常高效监管的利器。当然,这需要检验检疫部门与其他跨境电商的执法监管部门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进行互联互通,丰富大数据分析的维度,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共同推进跨境电商这个新型外贸业态的健康发展。

百检能给您带来哪些改变?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客户案例展示

  • 上海朗波王服饰有限公司
  •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纽特丝纺织品有限公司
  • 无锡露米娅纺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风电(凉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