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的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 3 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
(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
(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
(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对经核实已恢复原状的被损承重结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 10 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并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二、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和处理程序
1、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该房屋为附有违法建筑房屋。
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附有违法建筑房屋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 3 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4、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5、对经核实已拆除违法建筑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 10 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并将《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三、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