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年第45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年第5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指由一种或多种从自然界分离纯化,通过自然或人工选育(未经基因改造)所获得微生物菌种(株)所组成的,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
3.2 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
是指经现代生物技术(如:细胞融合、DNA重组等)改造,改变了原有生物遗传结构与功能的微生物菌剂。
3.3 实验室研究
指在人工控制实验系统内的研究。
3.4 构筑物
指用于限制微生物菌剂,并减少对人畜健康和生态安全潜在危害的物理屏障或物理、化学、生物学综合屏障结构。
3.5 开放环境应用
指在非人为控制条件下的自然环境中的应用。
3.6 生态敏感区域
指一个区域中生态环境变化激烈和易出现生态问题的地区,也是区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及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关键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山体、水源地、大型水库、海岸带、自然景观旅游区等’生态敏感区对区域总体生态环境起决定性作用,一旦受到人为破坏将很难有效恢复。
4 总则
4.1 评价目的
分析和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的有害影响和潜在风险;
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从而促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
4.2 评价原则
4.2.1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应遵循对应性原则。评价的目的、内容和要求须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要求相对应。
4.2.2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应遵循全面性原则。评价应涉及微生物菌剂使用的各个环节及其相关信息。
4.2.3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应遵循前瞻性原则。应根据微生物的特性、应用类型、现有的评价水平和控制水平,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畜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确定性进行描述和分析,以利于在有新的技术和数据出现时,进行补充评价。
4.3 评价重点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应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使用环境安全评价重点。
4.3.1 微生物菌剂所含各菌种(株)的生物学特征及致病性。
4.3.2 微生物菌种对临床常用抗生素的抵抗性耐药性(或称耐药性)。
4.3.3 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和潜在危害。
4.3.4 微生物菌剂使用各环节中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
4.4 评价程序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环境风险识别、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评价技术路线制定、专项检测报告编制、环境安全性评价、应急工作预案制订、评价报告编写等。
4.4.1 环境风险识别
应分析和评价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对人畜健康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和潜在危害,包括致病性和毒性影响等。
4.4.2 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
应根据风险识别结果,确定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重点。
4.4.3 评价技术路线制定
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重点,选择和确定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技术路线。
4.4.4 专项检测报告编制
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实验室对微生物菌剂进行致病性和生态毒性影响检测,并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资料。
4.4.5 环境安全性评价
应在专项检测报告的基础上,对申报领域内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O
4.4.6 应急工作预案制定
应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特性以及使用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生态环境及人畜健康的问题,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
4.4.7 评价报告编写
应在整理、分析和研究各类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上,编写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评价报告。
5 评价内容
5.1 微生物菌剂评价
掌握微生物菌剂各菌种(株)的组成、来源、地理分布及自然习性及生物学特征等;确认各菌种(株)的鉴定和检测技术,对各菌种(株)病理学、生态学和生理学性状进行评价。
5.1.1 菌剂名称。明确所评价微生物菌剂的商品名称,确定评价的主体和对象。
菌剂组成。明确构成微生物菌剂的各菌种(株)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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