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箱校准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的或使用中的以及检修后的烘箱的校准。
一、总则
烘箱系用于按JGJ51-92、JGJ52-92、GB2842-81及GBJ82-85,测试砂、石、轻集料以及混凝土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时,烘烤试样及试模的专用设备。校准周期半年。
二、技术要求
1、应有铭牌,其中包括制造厂、型号、规格、出厂编号与日期。
2、外表应平整光洁,音响正常。
3、绝缘性能良好。
4、调温范围为50℃~200℃。控制温度允许误差为±5℃。
5、恒温时,温度应在半小时左右稳定。
三、校准用标准器具
6、0~200℃标准温度计。
四、校准方法
(一)外观与工作性状校准
7、用感官和启动试验及电笔来检查,要符合第二项中的1、2、3条规定。
(二)技术参数校准
8、工作室内温度测定
在箱顶温度计孔中插入一支标准温度计(0~200℃),接上电源,将控温器旋转至所需温度,观察温度计上的数值与控制温度是否一致,应测出下列温度值:50℃、60℃、70℃、90℃、105℃、115℃。控制温度允许误
差±5℃。
9、恒温稳定时间
当温度升到所需恒定温度时,用手表计时,半小时左右应稳定至所需温度。
10、对于控制器无温度刻度表示的烘箱,温度控制器所控制的试验温度由箱顶温度计标定,控制允许误差为±5℃。
五、校准结果评定
11、外观与工作性状应满足第二项中的1、2、3条规定。
12、工作室的温度控制,应满足第二项4、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