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 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期货交割
第二条 对交割棉的公证检验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割棉应当是完成更新改造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生产设备加工的锯齿细绒棉。
第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按照GB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交割棉进行公证检验,客观评定交割棉质量和数量,出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见附表1)。
第五条 郑商所及郑商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根据《公证检验证书》判定交割棉是否符合交割标准,对于符合交割标准的,可以注册标准仓单。
第六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交割棉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抽验。
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具体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
交割棉复检工作由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
(二)具有满足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人员;
(三)具有满足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检测环境、交通及通讯条件;
(四)具有能够保障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工作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
第八条 承检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仓库业务衔接,及时到库检验;
(二)完成核实批号、清点件数、衡重、回皮、取样、回潮率检验、加盖验讫印章等在仓库进行的检验工作;
(三)完成含杂率、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检验工作;
(四)负责样品寄送;
(五)负责出具并向仓库寄送《公证检验证书》;
(六)向中纤局报告检验情况。
第九条 郑商所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仓库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验工作;
(二)审批仓库提交的报验申请,并向中纤局报验;
(三)审批货主或仓库的复检申请,并提交中纤局;
(四)审批货主或仓库提交的报验变更、撤销申请,并通知中纤局。
第十条 仓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郑商所提交报验申请或变更、撤销申请;
(二)负责通知承检机构可以开始检验的时间,并通知货主;
(三)负责保障满足交割棉入库和检验工作要求的场地、衡器、装卸设备及人员;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到库棉花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通知承检机构检验;
(五)向仓单注册方通知公证检验结果,向提货方转交《公证检验证书》,对未注册仓单的要予以收回;
(六)协助提货方验收出库交割棉质量;
(七)保障检验现场人员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 交割棉应当符合GB6975-2007《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的I型棉包(227±10公斤)要求,棉包标志符合GB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批次交割棉应当按照GB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规定组批,并在棉包两侧刷有代表该批次的统一批号。同一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棉花批号不得重复。
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花除按上述要求组批,还应当在棉包两侧粘贴不干胶标签,标注棉包标志。
第十三条 每批棉花应当逐包缝挂条码卡,并附有加工环节公证检验证书。
对确定用于期货交割的棉花,可以不在加工环节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但应当由产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作为申请交割棉入库公证检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仓库确定棉花入库日期后提交报验申请,填写《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报验单》(以下简称“《报验单》”,附表2)。对同一货主一日内进库的棉花批次用一个报验号集中报验。
第十五条 郑商所对仓库报验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中纤局报验。
第十六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检机构,并将承检机构及联系方式反馈仓库。
第十七条 仓库根据棉花到库及验收结果,通知承检机构到库检验时间。采用边入库、边验收、边检验方式的,仓库应当提前确定棉花到库准确时间,确保承检机构能够及时到库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收到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回复中纤局,提前做好公证检验准备工作,根据仓库通知时间按时到库检验。
第十九条 交割棉在规定时间不能到库的,货主可以通过仓库向郑商所申请撤销报验,郑商所应当及时通知中纤局;交割棉到库后,货主不能撤销报验。
第二十条 仓库对交割棉验收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要求货主进行改正,不具备改正条件的或货主拒不改正的,仓库应当及时通知承检机构停止检验:
(一)棉花实物信息与报验信息不一致的(件数除外);
(二)货证不同行或没有证书、证明的;
(三)棉包包型、标志和组批不符合规定的;
(四)棉包条码卡缺失或与棉包分离的;
(五)棉包上没有用于取样的切割刀口的;
(六)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或者有异味及包装不完整的;
(七)崩包(炸包)率大于5%的;
(八)其它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边入库、边验收、边检验的棉花,棉包标志与报验信息不一致,仓库应当向郑商所提交变更申请,检验可以继续进行,中纤局接到郑商所变更通知后向承检机构下达变更通知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仓库应当及时通知承检机构停止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因个别不符合要求棉包剔除造成棉包数量小于交割单位要求的,允许货主补包。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逐包采集棉包条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割棉重量检验应当对所有棉包进行称重,称重方式可以是逐包称重、多包称重或整车称重。
采用逐包称重和多包称重的,承检机构应当在称重前校验衡器。称量时尽量接近衡器*大量程。不得在棉垛上称重。
采用整车称重的,仓库负责对地磅进行校验,并确保其称量误差在允差范围内。承检机构应当将电脑打印的称重单粘贴在该批交割棉重量检验文书上。
承检机构在称重前应当确认衡器检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 同一批次棉花称重应当在同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交割棉应当在棉包切割刀口处取样,取样深度、样品尺寸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对无法在棉包切割刀口处取样的,可以采用开包方式取样。
第二十七条 交割棉采用按批检验抽样时,抽样比例不低于30%。承检机构必须独立随机选取抽样棉包,仓库应当配合承检机构做到随机选取抽样棉包,保证抽样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
第二十八条回潮率检验必须测试棉包10cm—15cm处棉花,同批次回潮率检验与称重应当同步完成。遇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可暂停现场检验,货主要求继续检验并签字认可的,可以继续检验,承检机构应在《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3)备注注明天气情况。
塑料套包的棉花单包回潮率超过9.0%或按批计算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棉布包装的棉花单包回潮率超过10.0%的,承检机构除在《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标注该批棉花平均回潮率和*高回潮率,还应在《公证检验证书》备注栏标注该批棉花的*高回潮率。
第二十九条 交割棉应当逐包加盖验讫印章。印章内容: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郑商所英文简称(ZCE)。包头两侧及包身各盖一枚。塑料包装的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在仓库检验时,货主、仓库可派代表到场,但不能干扰和影响检验工作,对交割棉抽样结果和件数、毛重、皮重、回潮率等检验结果签字确认,货主收到通知后没有到场的视同认可。
第三十一条 含杂率检验为常规仪器检验,轧工质量检验为感官检验,异性纤维为感官定性检验,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为大容量纤维测试仪(HVI)检验。
第三十二条 一张报验单所有批次现场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报中纤局,中纤局通过数字证书认证方式将检验结果传输郑商所和仓库,每批棉花出具一份《公证检验证书》,通过仓库送达货主。
第三十三条 交割棉存在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承检机构或中纤局指定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再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棉花质量检验报告》,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处理。
对交割棉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进行质量认定时,郑商所、仓库、货主应当派代表到场。
第三十四条 对货主提供的交割棉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中纤局责成其所在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将其质量诚信等级定为C级,对其棉花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建议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货主提供的交割棉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郑商所应当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棉花进入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建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列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三十五条 入库时货主或仓库对交割棉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复检;出库时货主对交割棉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复检。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方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或郑商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郑商所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填写《期货交割棉复检申请表》(附表4)。
第三十七条 中纤局收到复检申请后通知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复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入库复检由承检机构所在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出库复检由原承检机构和复检申请方所在地之外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申请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入库复检项目: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
出库复检项目:颜色级。
第三十九条 入库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取样。出库复检由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取样。
第四十条 入库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比,允差范围以内的,即批次比对,轧工质量、颜色级逐样相符率90%及以上,平均长度值不超过0.5mm,主体马克隆值级一致,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否则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出库复检结果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库货主承担相关的费用;否则由仓库承担。
第四十一条 仓单注销时,货主对《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超
第四十二条 承检机构及承担复检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保证工作质量,中纤局对其实施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凡发现不按要求检验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公证检验资格,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仓库配合公证检验及仓库提供的用于检验的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定期报告中纤局;中纤局及时反馈郑商所。
第四十四条 仓库、货主应当对承检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定期报告郑商所,郑商所及时反馈中纤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有修订按新版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商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中纤局棉发〔2010〕6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
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制证
NO.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 锯齿细绒棉 | 入库货主 | |||||||||
执行标准 | GB 1103.1-2012 | 存放仓库 | |||||||||
棉花产地 | 加工单位 | ||||||||||
报 验 号 | 加工单位代码 | ||||||||||
包 数 | 批 号 | ||||||||||
检 验 结 果 | 轧工质量 (各级比率) | P1 | P2 | P3 | |||||||
颜色级 | 主体颜色级 | ||||||||||
**级 | % | ||||||||||
**级 | % | ||||||||||
/ | % | ||||||||||
/ | % | ||||||||||
/ | % | ||||||||||
长度 | 长度级(平均长度) | 毫米( mm) | |||||||||
*大值 | mm | ||||||||||
*小值 | mm | ||||||||||
各长度 级比率 | 25毫米 | % | |||||||||
26毫米 | % | ||||||||||
27毫米 | % | ||||||||||
28毫米 | % | ||||||||||
29毫米 | % | ||||||||||
30毫米 | % | ||||||||||
31毫米 | % | ||||||||||
32毫米 | % | ||||||||||
马克隆值 | 主体马克隆值级 | 级 | |||||||||
平均值 | |||||||||||
*大值 | |||||||||||
*小值 | |||||||||||
各级比率 | A级 | ||||||||||
B级 | |||||||||||
C级 | |||||||||||
No: | 年 月 日 | ||||||||||
检 验 结 果 | 马克隆值 | 各档比率 及平均值 | A档 | % | |||||||
B1档 | % | ||||||||||
B2档 | % | ||||||||||
C1档 | % | ||||||||||
C2档 | % | ||||||||||
长度整齐度 (%) | 平均值 | ||||||||||
*大值 | |||||||||||
*小值 | |||||||||||
各档比率 及平均值 | 很低 | % | |||||||||
低 | % | ||||||||||
中等 | % | ||||||||||
高 | % | ||||||||||
很高 | % | ||||||||||
断裂比强度 (cN/tex) | 平均值 | ||||||||||
*大值 | |||||||||||
*小值 | |||||||||||
各档比率 及平均值 | 很差 | % | |||||||||
差 | % | ||||||||||
中等 | % | ||||||||||
强 | % | ||||||||||
很强 | % | ||||||||||
Rd(%) | 平均值 | ||||||||||
*大值 | |||||||||||
*小值 | |||||||||||
+b | 平均值 | ||||||||||
*大值 | |||||||||||
*小值 | |||||||||||
公定重量 | 毛重 | 吨 | 含杂率 | % | |||||||
皮重 | 吨 | 回潮率 | % | ||||||||
净重 | 吨 | 公定重量 | 吨 | ||||||||
异性纤维 | 含异性纤维 样品数量 | 只 | |||||||||
备注 | |||||||||||
检验单位(盖章): 批准: 审核: 出证:
附表2: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
报验号: | 申报日期: |
|
| 预计入库日期: | |||||||
序号 | 批号 | 生产年度 | 产地 | 件数 | 原验等级 | 原验重量(吨) | 加工单位代码 | 加工单位 | 轧花方式 | 是否经产地 | 备注 |
1 |
|
|
|
|
|
|
|
|
| 是/否 |
|
2 |
|
|
|
|
|
|
|
|
| 是/否 |
|
3 |
|
|
|
|
|
|
|
|
| 是/否 |
|
4 |
|
|
|
|
|
|
|
|
| 是/否 |
|
5 |
|
|
|
|
|
|
|
|
| 是/否 |
|
6 |
|
|
|
|
|
|
|
|
| 是/否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棉花产权单位 (与公章一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 邮编: |
| ||||
指定仓库名称 (与公章一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 邮编: |
|
附表3: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
报验号: | 指定交割仓库: | 货主: | 第 页,共 页 |
| ||||||||||||||||
序号 | 批号 | 产地 | 加工单位(ID) | 件数 | 平均回潮率 | *高回潮率 | 毛重 | 皮重 | 净重 | 取样数量 | 包装方式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仓库签字: | 货主签字: | 承检机构签字: |
| |||||||||||||||||
备注 |
| |||||||||||||||||||
审核: | 制表: | 年月日 | ||||||||||||||||||
附表4:
期货交割棉复检申请表
申请复检单位名称: | |||||||
序号 | 报验号 | 公证检验证书编号 | 批号 | 复检类别 | 复检项目 | 公证检验结果 | 验收结论 |
1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2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3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4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5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6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7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8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9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10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11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12 | □入库复检 □出库复检 | □轧工质量 □颜色级 □长度 □马克隆值 |
|
| |||
备注: | |||||||
注:申请复检单位须将本单位验货时采用的何种方式、检测设备、验收人员资质条件及验收过程填在表格“备注”栏一同提交郑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