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开启保税模式,该怎么玩?

百检网 2021-12-20

近3年来,以中国网络海外代购为主要形式的B2C和C2C更是以每年80%的速度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其中仅奶粉、辅食等婴幼儿食品类交易占总体近25%。与此同时,被称之为史上*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安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安法》对网络平台、保健食品标签及进出口食品的监管都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必将对跨境电子商务保税模式进口食品带来影响。

 

保税模式进口的优劣势并存

保税备货模式是商家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前将热卖商品囤放在国内的保税区,消费者下单之后,直接从保税区发货。与海外直邮、集货直邮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政府主导。通过政府主导建立企业化运行的公共交易平台,引导知名企业入驻。二是海关认可。海关总署连续发布56号、57号公告,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条件,增列“保税电子商务1210”编码。三是快捷方便。保税模式不仅节省商家的物流成本,而且物流速度几乎与国内订单无异,为消费者所期望。四是多方管理。保税模式的前置备案、集中申报、政府部门介入的监管方式,使产品质量的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都得以提高。一个具有产品质量保证,完善售后服务的跨境进口官方渠道,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远远大于海外代购。

保税模式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确立行政相对人。进口食品跨境电子商务备货模式更多的是像京东、顺丰那样。资金、团队、货源、物流全方位服务,不仅是电商运营,同时承担物流仓储、货源采购等角色。他们负责报关、报检,但不一定是收货人,货物的所有权还属于境外供应商。这种新型关系,给执法带来困扰。

二是进口食品管理定位。保税备货模式是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海关可以依据商品的货值明确规范货物或个人物品征税的具体操作,而货值的大小却不能与产品质量和风险直接挂钩。保税区“境内关外”的属性决定保税商品具有“自由”之身,如何认定其性质,保证不违背新《食安法》的相关条款,对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是配套制度。目前检验检疫机构纷纷采取了企业备案和商品备案的“双备案”模式,前置检验检疫监管,但备案的内容都是普遍性的,没有针对食品特别是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高风险产品的特殊措施,如何保证产品符合新《食安法》的要求,仅仅依赖企业的诚信和自律是不够的,存在监管缺失的风险。

电子商务平台和法律的双重监督

充分利用新《食安法》赋予的权力和《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款,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保税模式进口食品的法律性质,降低执法风险。

在新《食安法》的框架下,梳理进口食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如收货人备案、进口食品标签备案、进口乳制品管理等,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既满足监管要求又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政策。充分利用新《食安法》对网络平台的新要求,确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口食品“代理人”性质,利用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等监管方式,强化平台责任人意识,引入电子商务协会、第三方鉴证机构辅助监管,创新监管理念,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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