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遭市监局行政处罚4.9万余元;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仍维持原处罚决定。日前,泰顺一茶业公司状告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茶叶公司:
出售的是散装茶叶
茶叶盒是附送的
去年8月,市民施某花了2.49万多元,在龙湾一销售部购买了52盒浙江雅中芽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茶。施某发现茶叶包装盒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他认为这不符合有关规定,就此向市监部门反映。
“雅中芽”茶业公司位于泰顺。泰顺县市监局经调查后,于去年12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泰顺县市监局认为,“雅中芽”茶业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销售货值两倍即4.99万余元的罚款。
“雅中芽”茶业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温州市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认为,他们销售的茶叶属散装出售,出售时预包装箱上已有标明茶叶的品名、产地和生产日期等内容。茶叶盒是他们另外向施某赠送的,所以未标注生产日期。这就好比去超市买散装食品,超市提供的包装袋也没有标注所购商品的生产日期等内容。
市监部门:
茶叶公司提供的包装物
不同于超市的塑料袋
温州市市监局于今年4月1日举行听证,并于4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但是,从涉案红茶实物来看,“雅中芽”茶业公司提供了铁罐、礼盒、礼袋等包装物,并标注了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等事项,包装精良,与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提供的塑料袋等物不属同一概念,应认为散装销售后的再包装行为,符合预包装的特性,其包装标识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明有关事项。泰顺县市监局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处罚。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雅中芽”茶业公司仍表示不服。该公司日前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泰顺县市监局和温州市市监局,要求撤销泰顺县市监局的处罚决定和温州市市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起诉书中,“雅中芽”茶业公司称,经营部销售给施某的是散装茶叶,并非预包装茶叶,不受有关预包装规定的约束。再则,他们销售时提供的茶叶盒包装属于企业提供的附带服务,无须再另行标注生产日期。泰顺县市监局和温州市市监局认为该茶叶是预包装销售,违背客观事实。(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