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加拿大卫生部长宣布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正式成为加拿大的国家法规,取代已经使用了40年的旧法规,使消费者可以远离不安全的产品,从而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新的玩具法规SOR/2011-17也大大加强了加拿大消费者对玩具产品的信任。CCPSA中新的玩具法规SOR/2011-17取代了之前的危险产品(玩具)法案C.R.C.,c.931。
SOR/2011-17范围:以下法规适用于任何进口、宣传和销售的玩具。
SOR/2011-17要求:1、警告语语言。法规要求任何书面声明或警告语必须用英语和法语双语标识。
2、包装。用于玩具包装的柔软的薄膜塑料袋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开口周长必须小于356mm(14英寸);或者薄膜厚度必须大于等于0.019mm(0.75mil),并且必须有用双语标识的以下警告语或类似的通俗易懂的印刷体:“此塑料袋危险,为了避免室息危险,请婴儿和儿童远离此袋了。”
3、电气危害。带电功能的玩具必须满足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C22.2 No.149-1972,定义为电动玩具,该要求于1972年11月用英语发布,1976年12月用法语发布。带电动烧木头工具的玩具必须满足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C22.2 No.122-M1989,定义为手持电热工具,该要求于1989年9月刚英语发布,1990年5月用法语发布。
4、机械危害。4.1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可移取的部件以及在进行合理可预见滥用测试期间脱落的部件,按照附录表1(小零件测试)进行测试时无论以何和方向应不能完全置入小零件鞋筒本要求不适用于完全由柔软的织物纤维材料制成的部件或零件。
4.2可触及金属边缘,不可带有危险性毛刺,要将边缘折叠,或用永久性附加装置或表面涂层处理或覆盖。
4.3玩具内所含的用于支持或加固框架的金属丝末端,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按照弯曲测试,不能产生锐利**。
4.4模塑玩具损坏时暴露出来的利边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合理可预见使用时,必须足够厚而不能损坏;若由于玩具功能而薄的,其内部必须由粗糙材料制成
4.5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边缘和角落应不能有毛刺。
4.6玩具中使用的玻璃边缘和角落应不能有毛刺。
4.7玩具中的紧固件。(1)玩具使用中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能因形状、大小或使用方式造成个人伤害。(2)以下紧固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铁钉必须正确安装;埋头螺钉,不论是平头的或圆头的木螺钉,都必须完全埋头;木螺钉不能有外露的毛边;用在室内装潢的紧固件或类似紧固件都必须正确安装,如果外漏,必须没有伤害;且螺栓必须有螺母或保护帽保护,否则,螺栓必须放置在可伸入到保护区与螺纹接触不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