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的结构、编码对象、管理维护机构、分配规则以及与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相关的元数据。 本标准适用于完全由声音汇集而成的抽象的智力或艺术创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或其载体形态。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载体形态应当归属其他专门的标识系统。 注册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与版权登记不具有同一性,也不自然成为提供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凭证。 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的使用指南见附录A。英文名称:China standard musical work code
标准状态:现行
中标分类:综合>>经济、文化>>A14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ICS分类: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信息学、出版>>01.140.20信息学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11-01
出版日期:2009-11-01
页数:16页
前言
前 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15707: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与ISO 15707:2001相比,本标准主要做了以下改动(包括编辑性修改):1) 增加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2) 将国际标准第2章术语与定义中2.2音乐作品与2.3作品排序互换;3) 将国际标准第4章有关对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系统管理的规定,改为国家标准第5章对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管理的规定;4) 在第7章明确了有关建设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公示数据库的责任;5) 删除了附录A.2.1国际ISWC 机构和附录A.2.2地区与部门ISEC 机构之内容;6) 增加了附录A.2.1通则和附录A.2.2中国ISWC 机构的职责;7) 在附录A.3中增加了关于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的申请者提交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规定;8) 内容条款上将一些对原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国家标准的表述。本标准的附录A 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 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图书音像资料馆、北京创源编码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珂、沈正华、刘植婷、罗洪涛、袁力、武金鑫、王亚平、彭明、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