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建行阶段和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大于300MW电功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英文名称: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mat and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NEPA-RG1,1988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6-24
实施日期:2016-10-01
出版日期:2016-10-01
页数:30页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次修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提出。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06月2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6年10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