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35-2021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命名和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HJ 932-2017 中国地表水环境水体代码编码规则
3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
3.1 一般规则
3.1.1 入河(海)排污口名称长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遵循规范简练的原则。
3.1.2 入河(海)排污口名称应能反映其所处位置和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入河(海)排污口类型详见附录A。
3.1.3 对于附录 A 中的其他排口,命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尽可能反应排污口特征信息。
3.1.4 对于一个责任主体或同一区域含有多个同类型入河(海)排污口的,可在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后加数字序号区分。
3.2 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污口
3.2.1 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企事业单位名称+入河(海) 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
3.2.2 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名称为准,企事业单位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的,命名时不予重复体现。
示例:
XX 市 XX 区 XX 公司排污口、XX 市 XX 区 XX 公司雨水排口、XX 市 XX 区 XX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XX 市 XX 区 XX 水产加工厂排污口、XX 市 XX 区 XX 养殖场排污口等。
3.3 无企事业单位为责任主体但有固定名称的入河(海)排污口
3.3.1 对于无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但有固定名称的入河(海)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固定名称+入河(海)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
3.3.2 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固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入河(海)排污口类型的,命名时不予重复体现。
3.3.3 有固定名称的大中型灌区等排口可按照此规则命名。
示例:
XX 市 XX 区 XX 灌区入河排口、XX 市 XX 区 XX 排干入河排口、XX 市 XX 区 XX 沟渠入海排口等。
3.4 其他入河(海)排污口
3.4.1 对于无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也无固定名称的入河(海)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入河(海)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
3.4.2 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必要的情况下,应增加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等描述。
示例:
XX 市 XX 区 XX 车站北 300 米其他排口。对于附录 A 中的其他排口,能确定排污口类型的应根据实际排污口类型进行细化命名,如:XX 市 XX 县 XX 村北 500 米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XX 市 XX 区 XX 码头排污口、XX 市 XX 县 XX 村 XX 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XX 市 XX 区 XX 村海水养殖排污口 1 号等。
4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
4.1 一般规则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遵循“**性、可扩展性”的原则。
——**性表示入河(海)排污口编码以入河(海)排污口所在水系位置、行政区划等较稳定属性为基础,保证一个代码**标识一个入河(海)排污口。
——可扩展性表示在入河(海)排污口编码基础字段后预留扩展码,可根据管理要求赋码,以满足区域环境管理的需要。
4.2 编码结构
4.2.1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由水系/海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顺序代码、入河(海)排污口类型代码和扩展代码五部分组成。采用字母和数字组合编号的方式,编码长度为 16 位。
4.2.2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结构如下所示。
4.3 编码规则
4.3.1 水系/海区代码
4.3.1.1 水系/海区代码表示入河(海)排污口所在水系或海区,用长度为 2 位的英文字母表示。
4.3.1.2 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的海区代码依次为 BS、YS、ES、SS。
4.3.1.3 长江各一级流域入河排污口水系代码详见附录B 的表 B.1,黄河各一级流域入河排污口水系代码详见附录B 的表B.2。其他河流一级流域水系代码见HJ 932—2017 的附录A。
4.3.2 行政区划代码
4.3.2.1 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入河(海)排污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林区、特区)行政区划,用长度为 6 位的数字表示。
4.3.2.2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详见 GB/T 2260。没有被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可参照GB/T 2260 赋予临时代码。
4.3.3 入河(海)排污口类型代码
4.3.3.1 入河(海)排污口类型代码表示入河(海)排污口种类,用长度为 2 位的英文字母表示。
4.3.3.2 各类型入河(海)排污口代码详见附录A。
4.3.4 顺序代码
4.3.4.1 顺序代码表示县(区)内所有入河(海)排污口顺序,用长度为 4 位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4.3.4.2 顺序代码范围从 0001 到 9999 按序递增。原则上按地理位置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排序编号,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区域水系、岸线等自然地理特征,合理调整顺序代码的排序方式。后续新增加的入河(海)排污口,其顺序代码在所属县(区)已有入河(海)排污口总数的基础上顺延递增。
4.3.5 扩展代码
4.3.5.1 结合管理需求,可根据入河(海)排污口的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实际所需定义扩展代码, 扩展代码可为动态调整编码,用长度为 2 位的任意字符表示。
4.3.5.2 未定义扩展代码用途时,扩展码使用“00”。
4.3.6 编码示例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示例如下:
a)唐山市丰南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编码为:BS-130207-0215-NY-00。“BS”表示渤海,“130207”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区划代码,“0215”为入海排污口顺序号,“NY”表示该入海排污 口为农业排口,“00”表示尚未定义扩展代码用途;
b)泰州市泰兴市某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编码为:FA-321283-0351-GY-WZ。“FA”表示长江干流水系,“321283”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行政区划代码,“0351”为入河排污口顺序号,“GY”表示该入河排污口为工业排污口,“WZ”表示扩展代码已定义,并已完成整治。
4.3.7 编码管理
入河(海)排污口注销、消失或发生重大变更时,原编码应废止或重新赋码,已废止的顺序码不应再次使用。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HJ 1235-2021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