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列出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和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单位(以下简称“焚烧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焚烧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参考。
本指南不适用于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2 焚烧
指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
2.3 预处理
指对危险废物进行中和、干燥、破碎、分选、混合、搅拌、浓缩、分离等处理(包含配伍和物化)的过程。
2.4 配伍
指焚烧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组合搭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害组分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属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等理化性质稳定、符合焚烧处置设施要求的过程。
3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包括贮存、预处理、焚烧、烟气净化、废水处理、设备检修与维护与分析监测等,其主要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表 1 所示。
3.1 贮存环节
废活性炭(HW49 其他废物):危险废物贮存环节废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 主要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等。
3.2 预处理环节
废活性炭(HW49 其他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废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主要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等。
废弃包装物(HW49其他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包装物,主要含有苯系物和多环芳烃等。
3.3 焚烧环节
炉渣(HW18 焚烧处置残渣):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底渣,主要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
炉渣中的废金属(HW18焚烧处置残渣):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炉渣分选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主要含有有机物、二噁英等。
3.4 烟气净化环节
飞灰(HW18 焚烧处置残渣):烟气净化环节布袋除尘器收尘过程中产生的飞灰,主要含有二噁英、重金属等。
灰渣(HW18焚烧处置残渣):烟气净化环节余热锅炉和急冷塔排灰过程中产生的灰渣, 主要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
废催化剂(HW50废催化剂):烟气净化环节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主要含有重金属。
3.5 废水处理环节
污泥(HW18 焚烧处置残渣):冲洗废水、出渣机废水、脱酸后高盐废水、化验室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主要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
3.6 设备检修与维护
设备检修与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耐火材料、废保温材料、废金属、废滤袋、废矿物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等,属于间歇产生,可自行利用处置。
3.7 分析监测
分析监测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实验室废物(HW49 其他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4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1 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对于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4.2 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4.3 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等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4 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5 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申报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6 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焚烧处置单位自行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相应危险废物类别应属于许可经营范围。
4.7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8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单位除应执行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规定外,还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有关要求。
4.9 落实环境保护标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将其擅自倾倒处置;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有关规定。
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应分别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等有关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自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还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有关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定义的 VOCs 物料的危险废物,其贮存、运输、预处理等环节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的相关规定。
4.10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1 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制度,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4.12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有关要求, 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4.13 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金属、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当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列出的豁免条件时,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14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4.14.1 炉渣处理系统(包括除渣冷却、输送等设施)和飞灰处理系统(包括飞灰收集、输送等设施)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4.14.2 应依据检测分析对应批次的结果,确定炉渣、飞灰、灰渣、污泥等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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