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百检网 2022-11-1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水十条”精神,推进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36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所有已划定的河流型(东江沿线10个)及14个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三坑、茅輋、契爷石、官井头、雁田、清泉、罗田、上南、簕竹排、吓角、石鼓、金鸡咀、长湖、牛眠埔水库)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建设、保护区有关标志设置、视频监控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等内容。

二、工程内容

(一)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及经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人类活动较密集的陆域边界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具体如下: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罗田水库除外)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对三坑、茅輋、契爷石、官井头、雁田、清泉、上南、簕竹排、吓角、石鼓、金鸡咀、长湖、牛眠埔等13个已批复的水库进行隔离防护建设,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其中,各个水库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建设范围供参考(详见附件1)。工程具体建设范围可结合水库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责任单位:虎门镇、厚街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塘厦镇、谢岗镇、清溪镇)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参照《东莞市东江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57号)严格落实,按照应急能力建设要求,保障饮用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如期完成。(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石龙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中堂镇、石碣镇、高埗镇、桥头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

(二)标志设置

在东江沿线10个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14个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应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的规定执行,标志应明显可见。

1.界标设置

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及各属地镇街应按照辖区范围,根据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限,充分考虑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将界标设立于陆域界限的顶点处。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活动及易见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虎门镇、石龙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中堂镇、石碣镇、高埗镇、厚街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塘厦镇、谢岗镇、清溪镇、桥头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

2.警示牌设置

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明显标志,穿越保护区及其附近的公路、桥梁等特殊路段加密设置警示牌。警示牌位置及内容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的相关规定。涉及东江水源地的道路主要有东江大道(由各属地镇街负责管养)及跨越东江沿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各桥梁(根据桥梁类型,分别由各属地镇街、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投集团负责管养);涉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主要有穿越簕竹排、上南和牛眠埔水库的赣深高铁,穿越雁田水库的机荷高速,穿越长湖水库的常虎高速以及穿越石鼓水库的普通公路(根据道路类型,分别由各属地镇街、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投集团负责管养),按照“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由管养单位负责道路警示牌设置。此外,东江沿线各属地镇街按照辖区范围负责航道警示牌标志设置。针对穿越保护区的道路交通工程,增加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投集团,虎门镇、石龙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中堂镇、石碣镇、高埗镇、厚街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塘厦镇、谢岗镇、清溪镇、桥头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市水务集团)

3.宣传牌设置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宣传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虎门镇、石龙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中堂镇、石碣镇、高埗镇、厚街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塘厦镇、谢岗镇、清溪镇、桥头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

(三)视频监控能力建设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吓角、簕竹排、契爷石、官井头、雁田水库,应在水库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责任单位:樟木头镇、凤岗镇、谢岗镇、清溪镇)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市第三水厂、市第五水厂、市第六水厂、万江水厂、高埗镇自来水厂、桥头第三水厂(太园泵站)应在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石碣镇自来水厂应在取水口附近安装视频监控。(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东城街道、万江街道、石碣镇、高埗镇、桥头镇、企石镇、石排镇)市第二水厂、市第四水厂、茶山二厂,待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后,应立即于取水口附近安装视频监控。(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茶山镇)

(四)应急能力建设

东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应按照保护区划分为依据,按照属地原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级水厂预案由市水务集团编制,镇级水厂由属地镇街编制;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应以水库边界区分,由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属地镇街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完成且通过专家评估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预案修订工作;增加穿越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建设护栏、污水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内容;新增或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措施,其中各取水口应采取布放围油栏等主动防御油污措施,具体防护等级根据风险程度大小并经专业论证确定;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建水源地应急专家库,组建一支能力过硬的应急处置专职(兼职)队伍。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源地管理人员、应急处置队伍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石龙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中堂镇、石碣镇、高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塘厦镇、谢岗镇、清溪镇、桥头镇、企石镇、石排镇;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市交投集团)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9月底前)

2021年9月底前,市水务集团及东江沿线镇街进一步完善已完成的规范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补充修复隔离防护工程及标志、视频监控、应急措施等部分内容;14个水库属地镇街应依据职能制定水库规范化建设细化方案,明确工程实施内容和投资预算,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

市水务集团、各属地镇街按照工程方案有关内容,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标志设置工程、视频监控能力及应急防控能力建设。

(三)验收整改阶段(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规范化建设所有工程完工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对有关工程开展现场调研,对不满足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程进行督促整改。

(四)维护管理阶段(2023年起)

建立长效维护管理机制,市水务集团、各属地镇街按照“谁建设,谁维护”原则,负责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相关标志、视频监控、应急工程等日常维护工作。各属地镇街配合建设单位维护工作,并加强对所辖区域水源地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是保障全市供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属地镇街、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配合,强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各属地镇街)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属地镇街、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任务分工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各属地镇街)

(三)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执法监督力度,查处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水源地专项巡查执法;同时定期开展水源保护公益活动,营造良好水源保护氛围。(责任单位:各属地镇街;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四)保障资金投入

对于此次新增实施的规范化建设工程,由市水务集团、属地镇街安排有关资金。此外,支持工程项目纳入我市中央、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积*申请上级资金支持,缓解镇级财政压力。工程项目的后期维护费用,纳入市水务集团、属地镇街日常经费解决。(责任单位:各属地镇街,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1.水库型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参考范围

2.《东莞市东江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57号)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批复文件及图件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

文章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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