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本省已发布针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本省发布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其他行业执行本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6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7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8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3.9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10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大值计算。
3.11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12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3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14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5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16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3.1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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