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回收、贮存、运输、预处理、再生利用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进口废塑料在内的各种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不适用于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487.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035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T 16288 塑料包装制品回收标志
GB/T 19466.3 塑料——差示扫描量热法 第 3 部分:熔融和结晶温度及热焓的测定
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卫发[ 2003] 28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塑料
是指被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包括在塑料及塑料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3.2 再生塑料制品
是指以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
3.3 废塑料的回收
是指以再生利用为目的,对生活、生产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塑料进行收集的过程。
3.4 废塑料的贮存
是指将废塑料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5 废塑料的预处理
是指废塑料在再生利用前经过的分选、清洗、破碎和干燥等处理工序。
3.6 废塑料的再生利用
是指从废塑料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物质或能源的活动,主要包括材料循环、化学循环和能量回收三类。
3.7 含卤素塑料
是指树脂中含有或在合成和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卤族元素的塑料。
4 废塑料的回收、运输和贮存要求
4.1 回收要求
4.1.1 废塑料的回收应按原料树脂种类进行分类回收,并严格区分废塑料来源和原用途。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4.1.2 含卤素废塑料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应与其他废塑料分开进行。
废塑料的分类鉴别采用 GB/T19466.3(熔融和结晶温度及热焓的测定)与红外光谱相结合的方法。
4.1.4 废塑料的回收中转或贮存场所(企业)必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审批,并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4.1.5 废塑料的回收过程中不得进行就地清洗,如需进行减容破碎处理,应使用干法破碎技术,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
4.1.6 废塑料的回收过程中应避免遗洒。
4.2 包装和运输要求
4.2.1 废塑料运输前应进行包装,或用封闭的交通工具运输,不得裸露运输废塑料。
4.2.2 废塑料的包装应在通过环保审批的回收中转场所内进行。
4.2.3 废塑料包装物应防水、耐压、遮蔽性好,可多次重复使用;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包装完好,无废塑料遗洒。
4.2.4 包装物表面必须有回收标志和废塑料种类标志,标志应清晰、易于识别、不易擦掉,并应标明废塑料的来源、原用途和去向等信息。废塑料回收和种类标志执行 GB/T 16288。
4.2.5 不得超高、超宽、超载运输废塑料,宜采用密闭集装箱或带有压缩装置的箱式货车运输。
4.3 贮存要求
4.3.1 废塑料应贮存在通过环保审批的专门贮存场所内。
4.3.2 贮存场所必须为封闭或半封闭型设施,应有防雨、防晒、防渗、防尘、防扬散和防火措施。
4.3.3 不同种类、不同来源的废塑料,应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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