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识工作,供土地使用权人(土 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使用。
二、依法信息公开
(一)公开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应当在修复现场出入口或其他显眼位置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治理与 修复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主要公开内容包括:
1.修复工程基本信息:修复工程名称;地理位置、污染物类型(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修复工程量(污染土壤 Xm3、污染地下水 Xm2)、修复技术、修复目标等);修复工期计划(X 年X 月X 日至 X 年X 月 X 日,共 X 天);相关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修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及负责人;环境 影响保护措施(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及执行 标准等);联系电话(修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监管部门及违法行 为举报电话)等。
2.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修复目标、范围、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
(二)公开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向社会公开,主要方式包括网络和现场设置标识牌等。
其中,修复工程基本信息应在修复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 显眼位置设置标识牌;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因篇幅受限 等原因,不便在现场展示的,应在现场的标识牌内提供查询网址 或二维码。
三、施工现场信息管理与标识
为便于土壤污染修复现场施工管理和环境监管,除依法应予信息公开的内容外,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还可公开修复作业信息。包括:在修复作业区出入口或显眼位置,设置修复工程一览表,说明项目分层的土壤修复工程量以及地下水修复范围等;在修复作业区内部,按照功能分区, 设置修复作业分区信息标识牌,包括但不限于各区域名称、面积、用途、作业概况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重要信息(见表 1)。
表 1 修复作业分区信息名称及内容
序号 | 分区名称 | 主要内容 | 场所类别 |
1 | 土壤清挖区 | 区域名称及面积、污染因子、污染土壤方量、污染土深度分布、清洁土深度分布、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 | 污染场所 |
2 | 建筑垃圾及筛 上物冲洗区 | 区域名称及面积、污染因子、大储存量、二 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场所 |
3 | 污染/疑似污染 土壤暂存区 | 区域名称及面积、大储存量、污染/疑似污染 物类型、不同污染类型土壤分区堆放示意图 | 污染场所 |
4 | 清洁土壤/建筑垃圾暂存区 | 区域名称及面积、大储存量、分区堆放示意图、污染防治措施 | 清洁场所 |
5 | 修复后土壤暂存待验区 | 区域名称及面积、污染因子、大储存量、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不同污染类型土壤分区堆放示意图 | 可能污染场所 |
6 | 污染修复区 (车间) | 区域名称及面积、污染因子、处理工艺流程、 日处理能力、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场所 |
7 | 污水处理区 | 区域名称、设施名称、工艺流程及处理量、执行标准、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场所 |
8 | 污水排放口 | 按照《排放口标识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 95号)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62.1)的要求设立 | 可能污染场所 |
9 | 场内运输路线 | 标线及导向标志(有条件的场地可将污染土壤运输、清洁土壤运输及人员通行路线区分开来, 分别设置运输道路。) | 污染场所清洁场所 |
10 | 设备材料及固体废物储存区 | 区域名称、材料种类及数量、污染防治措施。 (其中,危险废物应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的要求设立标识) | 污染场所清洁场所 |
11 | 材料加工区 | 区域名称及面积、材料名称及种类、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可能污染场所 |
12 | 车辆冲洗设施 | 区域名称、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场所 |
13 | 阻隔填埋施工区 | 区域名称及面积、深度、顶面和底面高程、拐点示意图及拐点坐标、完工后禁止行为 | 可能污染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