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 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土壤报告”)的评审,确保评 审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 术规范,制定本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 评估报告、修复(含风险管控,下同)效果评估报告等的技术审查。
本审查要点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使用。
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与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的审查。
二、编制与参考依据
本审查要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审查要点。国家如发布新的指南、导则,则按照国家新发布的要求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 42 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 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6)《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 78 号)
(8)《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
(9)《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
(1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GB36600)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1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
(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17)《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试行)》(HJ 25.5)
(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2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T 1019)
(2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 493)
(24)《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2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26)《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7)《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 质谱法》(HJ 834)
三、形式要求
送审报告应加盖地块报告编制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 污染责任人)的公章。
送审报告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 审定人员,明确上述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亲笔签字确认。
送审报告中有关地块边界、范围(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等矢量数据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编制大纲参照附件 1,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险管控) 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大纲。
五、报告审查评价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险管控) 效果评估报告审查评价表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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