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6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122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dustry
指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 生活垃圾转运站。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 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存在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及时限。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选择填报“环境卫生管理 782”行业类别。
4.3 生活垃圾种类及处理能力
4.3.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生活垃圾种类及处理能力”时,应填报生产线类型、生活垃圾种类、处理能力、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等信息。
4.3.2 生产线类型
生产线类型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等,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3.3 生活垃圾种类
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转运或处理垃圾的主要类型填写,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 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等。
4.3.4 处理能力
填报设计转运量或处理能力,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计量单位为 t/d。
4.3.5 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a)产品名称
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填埋单元的产品主要包括有机肥、沼气、天然气、电力、热力等。 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的产品主要包括柴油组分油、润滑油基础油等。
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b)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肥料、油类产品等计量单位为 t/a,沼气、天然气计量单位为Nm3/a,电力计量单位为 kWh/a,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GJ/a。
c)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4 主要生产单元
4.4.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 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4.2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工艺、设施及参数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 1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 主要工艺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 |
接收单元 | 接收 | 料槽、储罐 | 有效容积:m3 |
预处理单元 | 分选 | 破袋机、大件垃圾分选机、风力分选机、重力分选机、磁选机 | 处理能力:t/h |
破碎 | 破碎机 | 处理能力:t/h | |
压缩 | 压缩机 | 处理能力:t/h | |
固液分离 | 加热器、压榨机、固液分离机 | 处理能力:t/h | |
粪液调节 | 粪液调节池/粪液调节罐 | 有效容积:m3 | |
絮凝脱水 | 絮凝脱水机(罐)、浓缩机 | 处理能力:t/h | |
好氧发酵单元 | 好氧发酵 | 一次发酵仓、二次发酵仓、好氧发酵罐 | 处理能力:t/h 发酵周期:d |
堆肥产品加工 | 破碎机、分选机、造粒机、干燥机、冷却机、包装机等 | 处理能力:t/h | |
发酵残渣处理 | 脱水机 | 处理能力: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