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48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 39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 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 号)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Organization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3.2 医疗污水 Medical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3.3 特殊医疗污水 Special Medical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科室产生的含**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系统平台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中。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卫生(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Q84) 下相应的行业类别,有锅炉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同时还应增加行业类别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或者锅炉(TY01)。
4.3 医疗机构经营信息及辅助设施
4.3.1 经营信息
医疗机构的经营信息包括:医院职工总数、医务人员总数、床位数;近三年病床使用率、平均日住 院人数、平均日门诊接待人数和科室信息等。
填报医院科室信息时需确认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
4.3.2 辅助设施1)
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的基本情况。设施参数填报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危废暂存间面积(m2)。
4.4 主要原辅材料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如活性炭、氧化剂、絮凝剂、助凝剂、调理剂(脱水剂)、破乳剂、消泡剂、次氯酸钠、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氯胺、漂白粉、除臭剂等。
填报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t/a)。若使用药剂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需填报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补充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废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水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生活污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如表 1 所示,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8466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 1 废气产生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表
污染物产生设施 | 废气产污环节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形式 |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 排放口类型 | 执行标准 |
污水处理站 | 污水处理、污泥干化和堆放废气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指处理站内高体积百分数)、氯气 |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 / | GB 18466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有组织 | 恶臭治理设施 | 一般排放口 | GB 14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