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家具与配件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452.1-92 色漆和清漆铅含量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ISO 11469:2000 塑料-通用定义与塑料产品标记
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20-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粘合剂
HJ/T 307-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
HBC 17-200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 2000-2002 世界卫生组织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3324-1995 和 GB/T 3325-1995 等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说明:
——家具组成材料的类型与重量;
——木材、塑料和金属表面涂料的类型与重量;
——家具中使用的胶粘剂的类型与重量。
提供的所有数据必须以克为单位。必须给出各种材料占家具总重量的百分比,且至少为 3 套产品的平均值。
4.2 对家具和配件的要求
4.2.1 对木材的要求
杀虫剂:不得使用经过灭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 2000-2002中规定的 IA 类和 IB 类的杀虫剂对木材进行处理。
如果木材占总重量的 10%以上,则产品中所用的木材不得来自受保护的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贵树种,。零件如球形捏手和把手不包括在限制中。
4.2.2 对木质板材的要求
木质板材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相关要求。
4.2.3 对金属的要求
1)含量:金属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 80%。
2)可回收性:90%以上的金属必须可回收。
4.2.4 对塑料的要求
1)含量:塑料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 40%。
2)材料:家具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
3)可回收性:超过 50g 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
4.2.5 对填料的要求
1)在天然纤维的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类 防腐剂。
2)婴儿用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 30ppm,其它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 100ppm。
3)填料中不得加入卤代阻燃剂。
4)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机氯漂白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