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352.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27999-201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233-2008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515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GB/T 27630-2011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s
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并符合相应的清洁生产标准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8352.5的要求。
5.2 燃料消耗量的要求
M1类车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 27999-2011中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要求,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汽车不适用本项要求。
5.3 车内噪声的要求
5.3.1 M1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5 dB。
5.3.2 M2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7 dB。
5.4 车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轻型汽车车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27630-2011的要求。
5.5 车身涂装的要求
5.5.1 汽车涂料中不得人为添加和使用表1中所列的物质。
表 1 汽车涂料中不得人为添加和使用的物质
项目 | 物质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 |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六价铬 | 汞、砷、铅、镉、锑、六价铬 |
5.5.2 应对涂装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
5.5.3 应对油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热进行热能回用。
5.6 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
5.6.1 离合器片中不得含有石棉纤维物质。
5.6.2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灯用水银外,不得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5.7 可回收利用性的要求
轻型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不应低于表2规定。
表2 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限值
项目 | 限值 | |
**阶段 | 第二阶段 | |
可回收利用率 | 90% | 95% |
可再利用率 | 80% | 85% |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中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按照GB 18352.5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2中燃料消耗量的检测按照GB/T 19233-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3中车内噪声的检测按照GB/T 18697-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4中车内空气质量的检测按照HJ/T 400-2007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5.7中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在利用率的计算按照GB/T 19515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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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2532-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