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界定的家用燃气灶具、GB 30531《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界定的商用燃气灶具;使用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以外燃气种类的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
GB 30531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720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CJ/T 28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187燃气蒸箱
CJ/T 392炊用燃气大锅灶
HJ 253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 254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29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气灶具 gas cooking appliances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
[GB 16410 -2007,定义 3.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元件、材料的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电器平均质量的75%。
5.1.1.2 质量大于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GB/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塑料部件中短链氯化石蜡含量不超过该塑料部件总量的0.1%。
5.1.2.2 外壳、框体部件中除紧邻加热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25g的塑料零部件中不使用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
5.1.3 产品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HJ 2541的要求。
5.1.4 产品使用的涂料应符合HJ 2537的要求。
5.1.5 产品使用的石材内、外照射指数应符合HJ/T 296的相关要求。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1,1,1-三氯乙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二氯甲烷、正己烷、溴丙烷、甲苯、二甲苯2)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 NOx 体积分数,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干烟气中 NOx 体积分数
项目 | 人工煤气、天然气 | 液化石油气 |
NOx/10-6 | ≤60 | ≤70 |
5.3.2 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 CO 体积分数不得大于 300×10-6。 5.3.3 产品的热效率应符合 GB 30720 或 GB 30531 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5.3.4 产品燃烧噪声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燃气灶具噪声
类型 | 燃烧噪声,dB | 熄火噪声,dB |
家用燃气灶具 | ≤60 | ≤70 |
商用燃气灶具 | ≤6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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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311-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