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铸造生产过程源强核算。执行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执行GB 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电镀工序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HJ 984)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 9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制造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低速汽车、电车、汽车车身与挂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的制造。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等产品的制造。
3.2
预处理 pretreatment
指采取抛丸、打磨、喷砂、清理等机械处理手段,或酸洗除锈、擦洗除锈和化学脱脂等化学处理手段,清除工件表面各种污垢、消除工件表面缺陷或达到所需的表面粗糙度的工艺。
3.3
转化膜 conversion coating
指在金属表面采取磷化、锆化、硅烷化、钝化等化学处理所产生的金属化合物薄膜,其作用是改变材料的表面结构形态、为后续工序喷涂提供良好的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