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厂外集中清洁煤制气中心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2304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制品制造 ceramic products manufacturing
指原料经过制备、成型、烧成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特种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等。
3.2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启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或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
3.3
核算时段accounting period
指某污染源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时间。
3.4
污染源排放规律discharge rule of pollution sources
指与污染物产生有关的生产设施或装置以及工序等运行(正常、非正常工况)规律,包括但不限于其负荷波动以及正常生产、停产、检修等制度安排等内容。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