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 102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 1027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 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 6204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层气 coalbed methane
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的总称。
3.2
煤矿瓦斯 mine gas
煤矿瓦斯简称瓦斯,指煤炭矿井开采过程中从煤层及其围岩涌入矿井巷道和工作面的天然气体, 主要由甲烷构成。有时单独指甲烷。
3.3
瓦斯抽放 gas drainage
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或采空区瓦斯抽出的措施。
3.4
瓦斯抽放系统 gas drainage works
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系统工程。
3.5
高浓度瓦斯 high concentration mine gas
指甲烷体积分数大于或等于30%经煤矿瓦斯抽放系统抽出或排出的瓦斯。
3.6
低浓度瓦斯 low concentration mine gas
指甲烷体积分数小于30%经煤矿瓦斯抽放系统抽出或排出的瓦斯。
3.7
风排瓦斯 windblown mine gas
指煤矿采用通风方法并由风井排出的瓦斯。
3.8
标准状态 normal state
指温度273.15 K,压力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体积分数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空气数值。
3.9
**瓦斯涌出量 absolute gas emission rate
单位时间内从煤层和岩层以及采落的煤 体所涌出的瓦斯量,单位采用 m3 / min 。
3.10
煤 与瓦斯突出 coal / rock and gas outburst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3.11
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 coal/ rock and gas outburst mine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 与瓦斯突出并经鉴定的矿井。
3.12
排放 emission
指抽出的煤层气或煤矿瓦斯向大气排空。
3.13
现有矿井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新建矿井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 existing source,new source
现有矿井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批准的井工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
新 建矿井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批准的新、改、扩建井工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
4 技术要求
4.1 煤矿瓦斯抽放要求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泵站抽放系统:
a)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b) 矿井**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 Mt的矿井,大于30m3/ min;
-年产量0.6~1.0 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 Mt的矿井,大于20m3 / 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 Mt,大于15m3/min。
c)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1.2 凡符合4.1.1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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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