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及分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以及确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术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及地方标准备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68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HJ □□□ 环境保护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
3.2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local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