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加强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的审批(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审批办理程序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将排水许可证的名称变更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原排水许可证办理(含历史排水户办理程序)作出相应调整。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审批办理指南详见广州市水务局官网—网上办事窗口模块—第7个服务事项。二、排水户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排水户是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中明确定义的排水户。三、排水户申办接驳核准的规定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水户申办接驳核准服务事项时,应当按程序严格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排水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接驳核准: (一)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建筑内设置社会事业和服务业(如餐饮、酒店、零售店、办公场所、教育机构等),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和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属于租赁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排水户的土地使用性质,确保符合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资料所明确的用途。 (二)根据我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的排水户办理接驳核准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水务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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